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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提出:教育扶贫是巩固民族地区精准脱贫效果的重大举措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樊殿恩

北京讯 2019年10月29日,教育部“长江学者”评委、国家“百千万人才”评委、国家出版基金委员会评审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民族大学二级教授宋才发,在贵州民族大学接受了“贵州民族大学法学区域内一流学科建设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的聘书,应邀在贵州民族大学就“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如何为贵州省贫困区域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服务”问题做学术报告,明确提出“教育扶贫是巩固民族地区精准脱贫效果的重大举措”。

一、知识贫乏、观念落后是民族地区陷入整体贫困的总根源

宋才发教授指出,贵州省是少数民族人口大省,是国务院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所在地,贫困地区贫困群体陷入贫困的根源在于:(1)知识贫乏、观念落后是民族地区陷入整体贫困的总根源。民族地区“人”的贫困,说到底是一个“权利贫困”问题。从绝对贫困人口教育缺失的本质上看,教育贫困是对贫困群体“可行能力”的剥夺,这是一个比“经济收入”贫困更可怕的、会导致代际传递的深层次贫困问题。(2)宋教授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等偏远村庄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祖辈居住在那里很少有人走出大山的老实巴交的村民,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确实非常贫瘠。其根源就在于当地教育发展极其落后,人们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相当封闭滞后。(3)教育扶贫具有最基础、最根本的救助作用,是民族地区整体连片特困区域拔掉穷根,实现彻底脱贫的关键。“精准扶贫”理论为“教育精准扶贫”注入了新活力,民族地区唯有实施教育精准扶贫,才是彻底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巩固精准脱贫效果的根本之策。

二、教育精准扶贫的根本目的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基本原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劳动者能力”的全面发展,然后才有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能够获得“自由而个性地”发展。即是说在“充分自由与高度统一”的“人的共同体”社会里,每个人的主体活动,都能够发挥其“独特个性”和“潜在能力”,成为马克思所说的“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的主要作用方式,就是调动和激发贫困主体的内生动力,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独特作用,实现把“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把“外部推动”和“内生动力”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可持续的、恒久的发展动力。教育精准扶贫的根本目的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在改革开放和共建共享中,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具有更多的安全感和成就感。

三、教育精准扶贫的本质是促使和实现教育公平

教育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人力资本开发手段,负有对贫困地区实施“公平”和“扶贫”的双重责任。接受公平教育、平等分享公共教育资源,既是公民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实现教育精准扶贫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的实践历程,经历了“缩小区域教育差距”“尊重民族教育差异”以及实施“教育精准扶贫”三个具体发展阶段。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是教育精准扶贫、贫困区域整体精准脱贫的“直接责任者”和“第一责任人”,必须改变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全能型教育治理”思维,避免陷入政府“能力陷阱”,重视激活和发挥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教育精准扶贫实践活动。必须把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投放到集中连片贫困区域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的具体问题上,从教育发展权利保障的视角和高度,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民族地区教育反贫困与整体脱贫是相辅相成的

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制度的本质,是揭示和体现人的能力全面发展、阻断绝对贫困“代际传递”的合法性基石,是从根本上斩断和铲除民族地区贫困“恶性循环链”的一把利剑。民族地区的“教育精准扶贫”“教育反贫困”,一定要符合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实现民族地区教育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民族地区乡村贫困群体的真实贫困,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物质水平上的贫困问题,而是涉及“基本权利缺失”“基本权利贫困”的深层次问题。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首要的和最根本的任务不只是“治愚”,而是要提高贫困区域群众对教育的深刻认识,在重视贫困区域“硬件环境”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贫困区域“软件环境”建设,从人才开发和“扶智”“扶志”上狠下功夫。因为“扶智”“扶志”是提升贫困群体脱贫的内生动力,激发贫困群体彻底摆脱贫困的勇气,打赢脱贫攻坚战、拔除贫困穷根的根本措施。

五、民族地区教育要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品行的社会责任

全社会都要站在“建设21世纪强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和品行问题,系统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各地地方政府有责任促进乡村文化与教育的互动共建,增强农村文化的辐射和陶冶功能,把农村学校打造成为“农民工”的文化高地,为留守儿童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司法和执法部门要落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责任,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明确留守儿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健全完善“民间委托监护”制度和国家义务监护制度。乡村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要竭力保护留守儿童这个最大的弱势群体,重视培育留守儿童的自信心,防止和抵制任何形式的“污名化”问题。政府部门、教育行政机构、妇女儿童工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培育农村留守儿童品行,依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全社会共建、共治、共管、共享的留守儿童帮扶体制机制。

六、民族地区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体制保障

十九大报告要求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落实立德树人的任务;强调要高度重视发展乡村义务教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国务院要求巩固民族地区乡村教育的入学率,到2020年的时候,基本实现“十三五”“控辍保学”的目标,即把义务教育的巩固率由现在的93.5%提升到95.0%。近20来年教育制度失误和指引导向的偏差,就是不适当地将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集中到大中城市少数几所“名牌学校”里,荒废乃至从根本上丢掉了大众化的农村教育,致使全国出现家长和学生眼睛只盯住城市“优质品牌”中学的怪现象。各级政府只有注重普遍提升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实现绝大多数农村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同样能够考上好大学;少数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能够考上名牌大学,才能稳住农村学校的“入学率”和“就读率”。才不至于使“逼良为娼”的“拼爹现象”继续蔓延下去,逼迫家长一个劲儿地把一辈子的积蓄,全部投入到城市的“学区房”,造成新一轮“农村支援城市”的现象。

七、要优化民族地区教育资源配置的制度保障

困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只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而是优质教育资源在民族地区配置不充分、不均衡、不合理,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民族地区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中央政府只有全面深化教育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合理流动,才能优化民族地区教育资源配置结构,从制度上解决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民族地区基层政府面临的核心任务,是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区域、城乡、校际三个方面的不平衡问题,让每个孩子都能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扶贫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价值目标上扭转教育扶贫的瞄准方向:由追求“教育起点公平”,转向追求“教育过程公平”;把过去那种“粗放式教育扶贫”,转变为当下的“精准式教育扶贫”。中央政府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域,多集中在边疆民族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农村地区。这些地区基础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不再只是“基本硬件”的保障问题,最根本、最要命的是教育质量处于“低水平循环”状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起点,教育公平对于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来说,就是要为每个在校读书的孩子提供“平等学习”的机会,促使每个学习者都能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将来能够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教育2030年行动框架》,提出要关注消除性别差异、确保残疾人、原住民和弱势群体,有接受平等教育和培训,使人人可以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教育公平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不能继续使用“同一把尺子”“同一种方法”去衡量和评估民族地区的教育状况,而要根据民族地区教育区域性差异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异性教育扶贫措施。

八、要强化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

民族地区的精准教育扶贫方式,是当下各种扶贫方式中最有成效、最持久的一种扶贫方式。完善民族地区教育精准扶贫的法律保障机制,迫切需要从国家立法和民族地区立法两个层面同时予以加强。国家制定的上位法应当尊重民族地区客观实际和精准扶贫本身的发展规律,支持和指导民族地区立法机关,制定符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教育法律制度。符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囊括如下三个重要内容:(1)构建教育精准扶贫的资源供给和分配机制;(2)创新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机制;(3)完善教育评价考核制度体系。鉴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区域性和滞后性特征,必须把构建科学的教育精准扶贫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教育精准扶贫机制在民族地区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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