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零售实体店和电商之间相互指责,争论不休,关系紧张。后来发现还是相互合作,协同发展更符合各自的利益,谁也别指望一口就吃掉对方。但是,短期、表层的争论解决了,由来已久的深层分歧依然如故——这就是零售企业自营还是联营,自营为主还是联营为主。
自营是指零售企业自有买手、自有资金、自有品牌、自有商品购销经营行为、自有生活服务类项目经营活动,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自购自销买断经营、代销或自有品牌销售等经营形式。
商业自营,或者说商业要不要自营,原本不应该是问题。而在中国竟然成了问题,并且争吵了至少20年,以至于主张商业自营的人竟然成了孤独尴尬的少数。在互联网时代,主张自营的声音更加微弱,甚至被淹没在了甚嚣尘上的词汇泡沫之中。似乎在互联网时代,一切都可以重新定义,甚至经济学常识、商业的本质也可以改变。现在迫切需要拨乱反正、澄清真相,把问题吵够、讲透。
中国零售业从市场状态根本转变的起点上就缺了一课,这一课躲不过去,迟早要补上。
贬损商业自营,以及商业自营全线垮塌,绝非偶然,它有着深刻的体制机制缘由。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上半期,在“三多一少”的商业体制改革中,国有商业企业没有来得及适应市场供求状态的急剧转变,还没有学会在买方市场下做好自营,便在匆忙慌乱中自废武功,基本放弃了自营。由于对于买断经营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为规避经营风险,企业纷纷削减乃至放弃自主采购销售,转变为提供场地,引厂进店,吸引制造商、供应商进店销售,商业企业收取租金、进场费并利润分成的经营模式。这就使得零售业主营业务能力大幅度滑坡、弱化,自有流动资本日趋减少,自主采购、销售比重急剧下降、日趋为零。
未曾经历过发达国家商品过剩型买方市场、竞争性自营环境的锻造历练,没有与时俱进、抓住机遇掌握真正意义上的自营这一看家本领,是中国商业先天不足、走错方向、弊端丛生、蒙受重大损失的总根源,也是后来为此找借口辩解的真正由来。
国外有实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包括连锁店、百货店等都是“两条腿走路”,不仅是自己开店,而且也自己做买卖。看家的本事从来不敢丢掉。这些企业到处签采购销售订单买断经营,在全世界广布渠道网点,自主开发收编推销自己的系列品牌,凭借自有资金、规模化的主营业务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牢牢控制购销价格的主动权,在产业链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千方百计获取丰厚利润。越是有自营实力的企业,这些特征就越明显。
零售商大面积普遍“失职”、“塌陷”终非长久之计,需要亡羊补牢、探寻良策。告别卖方市场后,中国应从战略高度,探索在买方市场环境下,推动主营业务回归,重建大零售商自主购销渠道。特别是要从全面改革和制度设计的高度,促使国内流通企业流失的自有资本的再积累和再集聚,增强国内各类商业企业的经商能力、融资能力和综合影响力,夯实商贸领域的微观基础。同时,也要从减轻零售企业负担、制定鼓励政策等方面入手,推动零售业向主营业务回归。
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似可倡导这样的过渡性思路:在现阶段,商业企业毕竟要保持自主经商的本色、特色,终结千店一面的窘境,零售商不仅要做好服务,更要做好自己的主营业务,逐步形成“自营业务为主、提供服务为辅”,也即自营为主,联营为辅的新格局,努力使两者保持适当比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主要包括,增强自有资金实力和主营业务的能力,重建买手队伍,稳步提高大额采购销售、买断经营的比重,增强开店零售商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责任。这是零售业做大做强,走出去的重要基础,也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能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由于大环境发生变化,商业企业联营遭遇挫折、陷入困境,联营模式再受考验和质疑,一部分企业已重新转型,尝试回归主业,逐步提高自营比例,但效果尚不明显。
在租金、人工等经营成本全面上涨的环境下,一味强调联营已经难以为继。需要促进实体企业和网络企业融合为以自营为主、联营为辅的新型市场主体,为此要鼓励金融创新,为线上线下融合型零售企业资本的再积累、再集聚提供支撑。
“互联网+”要加在点子上、加在要害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正值2016年“双11”之前,就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的新情况,专门针对实体零售印发指导意见还是第一次。意见特别强调了线上与线下、实体与网络的融合协同发展。
最值得探索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在实体零售和网上零售融合的前提下,如何借助互联网+(自营、融资、买手、采购、自主品牌),稳步提高新型零售主体企业的自营比例,增强核心竞争力。
目前,关于线上线下融合协同发展,网店和实体店零售企业大都停留在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技巧层面,环顾左右而言他,都属于小聪明、小战术而不是大智慧、大战略,有意无意忽略了如何借助互联网+(自营、融资、买手、采购、自主品牌),回归实现商企本质、商业本职、商人本分,今后需要切实补上买方市场条件下做好做深做透自营本职的功课。
实体零售与网络零售融合生成新型市场主体,应是新时期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领域探索的主攻方向。为此,相关政策导向要因势利导,大力鼓励自营,适度限制联营。政策发力要“层次高、少而精、落地准、见效快”。对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纳入考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宋则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商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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