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试题及答案、暗中操作“枪手”替考、利用无线电器材作弊……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的部分涉案人员,21日在湖北公安县人民法院受审。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作弊入刑规定施行以来,首起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舞弊案件。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首日,一份英语试题答案开考前在网络中流传。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剖根溯源、迅速破案,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3月21日,湖北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13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这是作弊入刑后首次有犯罪团伙同时涉及三项罪名。
试卷在印刷点被偷拍外泄,团伙组织答题、办“包过班”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线索。”湖北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侦查中队中队长肖可说,2015年12月初,湖北公安机关了解到,多名嫌疑人准备通过“枪手”替考,以及利用无线电作弊器材发送答案等方式实施“助考”犯罪。
通过排查,武汉一教育咨询服务部负责人王某具有较大嫌疑。2015年12月26日,研究生考试首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通过无线电设备发送答案的王某当场抓获。
“当时,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着答案信息。窗台上,还有一台正在运转的作弊用无线传输设备。”肖可说。通过前期掌握的考生名单,专案组在附近考点查获作弊考生9名,收缴用于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9套。9名作弊考生交代,他们均来自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詹某的培训班。警方调查发现,詹某与王某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协商由王某向这批考生发送答案。考试结束3天后,詹某迫于压力,在武汉投案自首。
王某、詹某的答案究竟是如何获得的?专案组办案人员介绍,通过进一步深挖相关信息,找出了试题泄密源头。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交代,他买通了试卷印刷点的一名内部人员,许诺考后给予百万元现金报酬。2015年12月,试卷印好后,这名人员用相机偷拍了试卷,将相机的TF卡用类似于弹弓的弹射器,从窗户弹到印刷点外,等候在印刷点外的罗某某收到后,将试卷照片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李某某等随后赴河南洛阳,请某高校老师刘某某帮忙组织人员解答试题。全部试题做完后,他们又在试题中加入30%左右非考试题目,形成最终对外宣传的“押题”版本。
随后,李某某等人以培训机构的名义,通过网络发布消息、张贴招生广告等,在河南郑州按照政治、英语、数学等三门公共课单科5888元、两科10800元、三科16800元的标准举办培训班招录参考人员,但只招到20多人。他们又通过熟人介绍,与武汉的相关培训机构联系,共同以“包过班”名义招录到数百名学员。此外,相关试卷内容被泄露给了王某、梁某某、詹某等考试舞弊团伙。
涉及16省考生,作弊者严格“保密”增加破案难度
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周方杰介绍,在王某落网的同时,抓捕二组于考试当天赶赴设在武昌某大学8号楼的王某的公司,当场查获研究生考试培训协议、考生资料、账本及办公电脑等证据。
此外,抓捕三组在武汉一考点中,现场查获作弊考生13人,并在部分考生身上查获记载有考试答案的夹带,从考生住处收缴用于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12套。
深入调查后,警方了解到,除了涉及抄袭,犯罪嫌疑人中还有人涉嫌替考。考生卢某,在考试当天由嫌疑人李某代考。案发后,卢某向警方自首。除此之外,湖北警方还在湖北十堰市一考点查获多名作弊考生,从武汉抓获犯罪嫌疑人侯某、梁某、胡某、陈某、魏某。
周方杰告诉记者,犯罪团伙之间及内部分工明确,基本形成一个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产业链条。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在公安部指挥下,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三级警方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先后查获一批嫌疑人以及参与作弊考生,涉及全国16个省(区、市),成功破获这起组织结构庞大、关系错综复杂的作弊大案。专案组勘验了60余部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获取了各类信息。
“考生、作弊组织、培训机构、考务人员,参与作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受益方,都签有保密协议。”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一级警长刘长久说,考试作弊被发现的几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认作弊,公安机关不能抓住现行,事后很难形成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条。
13名被告人都当庭认罪,所有涉案考生将依法依规处理
21日,部分涉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受审。此次审理共涉及13人,多为“80后”“90后”。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王某、詹某、魏某等9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胡某、陈某2人涉嫌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卢某、李某2人涉嫌代替考试罪。13名被告人中,除出生于1979年的卢某外,其余12人均为“80后”或“90后”。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日下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1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法庭未当庭宣判。教育考试部门及公安机关透露,所有涉案考生也已被锁定信息,均将依法依规受到应有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作弊入刑,但法律从实施到产生威慑还需要过程。此案的庭审,无疑也是一场现实的普法课。
被告人王某说:“回归社会后,我一定要遵纪守法、踏实工作,千万不能违法越界。任何人都不要再走作弊的捷径,它会把你引向深渊。”
(综合本报记者程远州和新华社记者梁建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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