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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法师字画竞买人权益保护论证会成功召开

来源:未知 作者:人民品牌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2
摘要:核心内容: 弘一法师的字画拍卖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如何维护竞买人的权益?适用《合同法》、《拍卖法》还是《拍卖规则》? 日前,有关弘一法师字画竞买人权益保护的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全文约7750字1图,预计阅读需要11分钟 正文: 弘一法师的字画拍卖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如何维护竞买人的权益?适用《合同法》、《拍卖法》还是《拍卖规则》? 日前,有关弘一法师字画竞买人权益保护的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被称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

核心内容:

弘一法师的字画拍卖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如何维护竞买人的权益?适用《合同法》、《拍卖法》还是《拍卖规则》?

日前,有关弘一法师字画竞买人权益保护的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全文约7750字1图,预计阅读需要11分钟

正文:

弘一法师的字画拍卖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如何维护竞买人的权益?适用《合同法》、《拍卖法》还是《拍卖规则》?

日前,有关弘一法师字画竞买人权益保护的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被称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著名学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员、首经贸大学民商法翟业虎教授,著名学者、文物法修订参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根发教授,著名学者、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工业经济学)博士后徐彪教授,著名律师、京师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证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长范辰,著名律师、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与商事争议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专利业务研究会研究员姜寿辉、知识产权专家胡庚杰等参加了论证会并发言。

据悉,论证会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它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以建设性为当时各方建言献策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论证会仅仅依据当事一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讨,由当事一方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法律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当事人代理人的介绍:这是一个拍卖合同纠纷,当事方是深圳人田某,对方是中国嘉德拍卖公司,是比较有名的公司。

纠纷的缘起是2016年5月,田从嘉德公司拍卖春季拍卖图录上,发现有弘一大师作品被出版过17次的信息,出版次数越多说明拍品品质越高,真实性、艺术性越高。

而且,在书法艺术界,某一作品被知名出版社出版17次的情况很少,据此,田某决定参加竞拍。

5月12日,田某交纳200万保证金,取得竞拍号,进入展示现场,向嘉德公司询问图录中的17次出版是否真实,嘉德明确表示是真的,如果不真实不会印在图录上,遂要求查看这17本书(实书),嘉德说场地有限,这么多拍品,如果都把它拿过来,场地放不下,如果拍得了,就提供核对。田某就决定参与竞拍。这个拍品从70万拍到560万成交,田某拍得后,100万元保证金折抵其它拍品的价款,另外100万元转化成拍品的履约定金。

拍得近一个月后的6月12号,嘉德电话通知,出版物找齐了,过来核对提供。核对了最上面的出版物6,发现上面钤印是“弘一”两字,但是原件上是“大明草堂”四字和“避”一字,印章完全不一致。这下双方都傻了,田某说:你说的绝对一致,现在怎么不一致了?

嘉德公司表示协商解决,田某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你把我的100万元保证金退还,我们撤销合同,嘉德公司说研究之后答复,就没有往下核对,没等来答复,等来了嘉德的起诉。

在诉讼中,田某提出交款提货,官司慢慢打,等法院判决后再按照判决执行的和解方案,但嘉德要求田某必须放弃反诉或另案起诉,才能交款提货,双方没法协商,后来,法院判决田某交款提货,承担保管费七十多万等。

由于法院判决认可了如拍得就核对的事实,认定了嘉德提供的不准确信息,不但会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信任落空,也极易引发纠纷,驳斥了嘉德主张的,出版物与拍品的不一致,是印刷技术造成的的主张,明显牵强,且与常理不符!田某认为一审判决把基本事实说清了,所以就没有上诉。

田某交款700多万元后提货,以嘉德在缔约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实施诈术,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当事人参与竞拍,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以嘉德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法庭审理中,田某主张,在缔约过程中,嘉德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拍品没有出版17次,故意在图录里说出版了17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出版物5、6中的印章是“弘一”,嘉德故意不告知这一真实情况,如果告知这一真实情况,他绝对不参与竞拍;故意进行虚假宣传,在展示现场,承诺如拍得,则提供核对,拍得后,又以拍卖规则为由,拒绝核对。

田某认为,拍卖规则,只是嘉德单方面制订的一个格式合同,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剥夺竞拍人的权利,不当免除自己的义务或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无效。

嘉德如果遵守拍卖法,遵守艺术品拍卖规程,在展示现场,把17次出版物提供,也不会发生本案争议,当然,也就不会以560万元成交,因为,一旦发现出版物5、6,就会产生两幅作品存世的客观情况,拍品就是存疑作品,一者,可能没有人买,会流拍,一者,不会以560万元价格成交。

基于如上三个事实根据,田某提出反欺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田某的主张,不能排除印章的不一致是因为印刷技术的原因造成的的合理怀疑,驳回了田某的反欺诈诉讼主张,但又对嘉德在制作图录时,没有发现印章的不一致的疏忽行为表示谴责!

第二个诉求是保证金转化成定金的诉求。田某主张,核对提货为原判决反复认定的事实,在拍得一个月后核对提货时,发现出版物6与拍品不一致时,嘉德却拒绝继续核对,显然是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田某提出退还100万元保证金,撤销合同的协商方案后,嘉德却直接起诉,又违反协商解决义务;诉讼中,田某又提出先付款提货,法院判决后再执行判决,嘉德又要求田某必须放弃反诉、另行起诉等权利,才能付款提货,当属拒绝履行的违约行为;判决后田某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嘉德却只提供出版物5的复印件,拒绝提供其它出版物以供核对,这既违背法定的资料提供义务,又违背约定的核对义务,根据履约定金法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的法律责任。

田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嘉德必须提供17次出版物,这既是当事人约定义务,也是《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法定义务,更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内容。

核对提货这一事实,是他案判决和一审判决这两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权利事实。在这两案判决中,都有“在拍下拍品后再进行核对”的事实认定。

嘉德以《承诺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义务要求,其中,第9.4.1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就应当提供拍卖标的之“有关资料”,这些条款自动进入拍卖合同。《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嘉德数次承诺的事实,更是拍得后的一个月才提供核对的原因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必须知道拍品是不是有图录所列出版了17次,这是上诉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嘉德的五项违约行为,田某诉求双倍返还定金一百万。

田某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驳回。田某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3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著名学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员、首经贸大学民商法翟业虎教授指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判决更多的是引用了拍卖规则,而不是说根据拍卖法,根据原告主张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等。确实拍卖在事务当中是比较特殊的买卖,有的就是直接委托人和竞拍人之间签订和约,有的是拍卖公司和竞买公司签订。

这两种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直接的买方地位,他们承担着义务是不一样的。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说在法律适用上,这几个法律,民法总则、合同法、拍卖法,还有他们拍卖规则、瑕疵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是这样看民法总则属于基本法,相对来说拍卖法也好、合同法也好都属于特别法,拍卖法相对于合同法又属于特别法,三个法律具体规定的时候要适用就应该适用拍卖法规定,拍卖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上溯适用民法总则的问题。

对于拍卖规则,我认为拍卖规则是企业内部制定的规则,不能和拍卖法、民法总则强制性法律相冲突,如果冲突就无效。

拍卖规则当中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自己应该承担责任、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违反合同法里有关规定的话,这些规定应该无效。

如果说他要在没有冲突情况下要排除自己主要义务和责任,由特别的字体、详细告知过对方当事人,非格式合同的一方,也就是竞买人,这种情况下对拍卖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注意到判决更多引用了拍卖规则,而没有认真审查拍卖规则相关内容,是否和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规定冲突,是否和民法总则的有关强制性的规定相冲突。

而且拍卖规则和拍卖法的,比如说委托人、拍卖人也好,这些强制性法律义务,他没有相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做出效力认定,而是一概认定你有拍卖规则所以我们就按拍卖规则。这点在法律适用上,法院可能存在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

所以我认为拍卖规则和合同法、拍卖法、民法总则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而且和竞买人,如果说有一些格式性的条款对竞买人不利,而且尽到充分说明的义务,这个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否则拍卖规则如果是跟上述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拍卖法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就应该归于无效。

本案来讲我们可以注意到委托人应该向拍卖人说明拍品来源以及准确的资料,包括有没有瑕疵,应该尽到说明义务,这是强制性义务。

另外拍卖人应该对竞买人,对拍品瑕疵和相关情况要做出准确的介绍。而且这个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拍卖规则当中不保证真假就可以否定他们的强制性的告知义务、披露义务,我认为不成立。

另外我看整个判决,他一方面会以所谓谴责、以所谓不妥来说明拍卖人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对这个仅仅所谓的谴责没有和其行为应该引起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连接。我认为这也是不太妥当的。有点轻描淡写之嫌。

拍卖法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四个原则,虚假宣传我们认为是违反诚信的。

关键是法官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他认为这个案子你没说这个东西是假的,没有给你造成多大的损失。我们说的瑕疵无非是权的瑕疵、物瑕疵,比如是抵押权,这个东西不是它的,物的瑕疵是这个东西有小问题。那么你的损失在哪里?

刚才学者们都提到这个问题,其实他就是存在着某些宣传方面不太真实,而不是物有瑕疵。我们通常讲物有瑕疵,我们要承担的也是物的瑕疵,无论是委托人也好还是拍卖人也好,他们是承担物的瑕疵这块。

很多同志说从无效角度,是违反公众利益、违反国家利益才无效,更多情况我们要撤销。撤销是的你因为欺诈,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个合同表意不真实,违背意思自治,就应该撤销。

这种思路看起来是好像大家都认同这种思路,但是有一个问题,任何案件都要从当事人利益,如果当事人喜欢这个东西,五百多万买了就买了,我生气的是他说17次可以核对,结果核对,发现问题了,又不给我核了,说好的要协商解决,突然间又起诉了,我说交款提货,你却要我放弃诉讼权利,等等,他生气的是这里。

店大欺人,你不应该在拍卖过程当中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就要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官也就轻描淡写说应该谴责。这种就值得思考。

著名学者、文物法修订参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根发教授指出:我有几个问题,有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为这个讨论范围比较限定,在座的有好多律师,首先这个事出来以后嘉德认为他拍卖没有问题,所以起诉要钱你们钱也给了,最后案子没有上诉,第二你们起诉,你们起诉同一个事实,又认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那么现在已经二审,一审败诉。

第二点这个问题,我是参加文物法修改的,有一本书2012年的,文物出版社出版《中国文物法治研究报告》,很权威的,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我们社科院的文物研究所、历史研究所、法律研究所,我写了一篇文章,叫文物鉴定交易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原文一万多字,在网上可以查到,许多拍卖公司放在网站头条。

我们强调文物鉴定、拍卖、交易当中使用的是潜规则,潜规则是违法的,文物拍卖不保真,文物拍卖法里明确规定如果说我拍卖公司不声明这个东西真假,事实上它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免真的,套到文物法61条了,61条原文是这样,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品质的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他声明他不承担,如果不声明存在法律责任。

我们当时认为拍卖法,当时特别法是小法,要让位于合同法,这里面还是要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为例子我在文章当中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当时德国的徐悲鸿艺术纪念馆买了几幅画,他认为真的,他去鉴定是假的,判决退还钱,判决无效,这是一个例子。江苏铜山县买了几幅画,他鉴定是假的,判决撤销合同。

在这个领域虽然法律规定对买受人不利,但是司法救济都是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没有细讲拍卖法和拍卖规则,拍卖规则档次更低,法院可以不认。我们当时中国文物法治建议废除潜规则,在古玩交易、文物当中不能够玩假的,玩假的你们损失就五百多万,有的损失上亿,当时提出要修改文物拍卖法要提出这个。我们现在两个案子,我们一直是坚持保真,不能玩假的,没有什么例外,甚至也讲消费者权益法可不可以,我们当时研究的时候,拍卖法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目前文物局,因为当时我们研究是一个故宫博物院的人、有北京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社科院的人,认为产品质量法可以适当引用,消费者权益法没有认可,目前是不认可这种方法,还是要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去说,这是我们当时研究的成果。

第二个研究成果2016年1月21日主编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们提的意见也是,在这个文物法修改当中,跟文物法相关的,与文物交易法、文物鉴定法必须要出台,否则保真的,谁说真权威呢?

如果依法治理、依法从事艺术品交易的话必须出台相关法律。但是可惜现在没有出来。这也是一个很遗憾的东西。

刚刚我问了一句话,你们拿这个东西到现在有没有鉴定。

你应该找几个人花点钱鉴定一下,不一定像鉴定真假金缕玉衣那么弄,如果你们怀疑这个字是假的,应该自己做一个证据,什么时候可以拿出来,这个在心理战上很重要,法官也表示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何况你出版的。

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框架里讨论是大前提。这在古玩艺术品里引起很大的争论。

第二点,这个案子现在是限定的,二审里,是不是有的时候让文物鉴定委员会有了,如果说做一个证据能起到一定作用,除了专家意见,还要进行文物鉴定。

第三讲一讲,这个案子非常好,我们觉得很尖锐。这个事情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敞开谈的话,我很如实的讲,把今天专家的意见,鉴定的意见一定要做出来,最后把这个火不要引到狭窄的拍卖规则、拍卖法里,因为这两个法,中国法学会在文物局持否定态度的,这个书里我不是瞎说。

目前定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不是适用产品质量法?鉴于拍卖法第61条规定可以参照,也可以考虑产品瑕疵问题,但是许多人说最主要适用合同法就可以了,这是一个主流意见。这个案子,有两个打法,一个是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是靠得住的,因为你有重大误解,你有误解、他也有误解,他里面诈骗性质比较重,你有重大误解、又显示公平,这里又有一些其他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著名学者、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工业经济学)博士后徐彪教授指出:法院判决紧紧的抓住拍卖规则,拍卖规则我们通常法律意义上最低层次法都算不上,就是一个格式合同、强加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宣布买卖行为无效就可以了。

然后提出你的主张,主要讲拍卖行为要从整个拍卖市场长远考虑,要公平、诚实信用。当然,也不排除拍卖人故意或者失误提供这些信息,以抬高拍卖价格的行为嫌疑。

第二,法院判决当中提到了拍卖当中拍品瑕疵,法院当中会问什么叫瑕疵,根据嘉德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或者拍品的一些材料,比如印章不准确,这就是大问题,而不是瑕疵。

著名律师、京师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证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长范辰指出:如果它保障了拍卖的对象和出版物如果一致,现在不一致了,那就是存在问题。也许图录所列的很可能是这种情况,一个人写多幅字,多幅字分别被17个出版物分别出版了。那么列的好处是什么呢?

作者对这个字很重视,社会对这几个字也非常认可。也可以这么说。所以确实这里存在问题的。并不是说他保障了它的拍卖品和17回出版物出版的是同一个东西,如果保障了,那就不是瑕疵问题,瑕疵是玉上一个小斑点,否则就不是这个东西了。

如果按拍卖图录来说,拍卖图录是竞买人决定买不买这个东西非常重要的因素,还是判断拍卖品价格、真伪要素的。

如果本案里拍卖图录上和拍卖品一致,那你买不买自己判断。拍卖规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法官审理的时候应该审查一下,是不是和合同法一致,拍卖公司是强势一方,竞买方是弱势一方,利用强弱对比让对方接受规则,可以引用合同法规定,明显对竞买者不利规则,有很多案例可以支持这点。

如果这个问题上比较好的做法是回避这点,撤销了把价格返还是比较现实的做法,因为拍卖公司势力往往很大,即使你再有理法官也很难判赔偿三倍,这就是现实利益考虑,即使法律上有道理也不会真判。

这个完全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售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这里有三个情况,一个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第二不符合产品在包装上注名采用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状况的,适用第三点就可以了。如果说产品和产品说明和样品如果不一样,就可以使用这个规定。

可以要求退货,更换,如果有损失可以赔偿损失,当然这个不是三倍赔偿了。

还有说到瑕疵,刚才说到一点,玉上斑痕叫瑕疵,如果拍卖公司说拍卖品和出版物做了保证是一致的,拍卖品不一致,就不是瑕疵问题,而是欺诈问题。

那么他的责任重大。如果是说小的问题,我觉得本案里现在因为说真假问题,如果我们认可这个事是真的,如果产品经过鉴定是假的,那就不是瑕疵,就挺严重了。

著名律师、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与商事争议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专利业务研究会研究员姜寿辉指出:我认为这个案子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说,这个画本身没有鉴定它为假,现在我们以假来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索赔。

但是个人认为这个画上印章不一致,我们应该着重于瑕疵,它实际上相当于拍卖公司对产品瑕疵没有进行一个相关的查验以及如实说明的义务。

我们说如果适用瑕疵,拍卖规则是格式条款是加重我们负担,我们可以要求解除拍卖,认定拍卖无效,我认为法院在很大概率上能够支持。

知识产权专家胡庚杰发言指出:现在我认为很明了,还是打合同无效,这次交易很大程度上是交易无效。

法学泰斗、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被称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我也同意不要太严肃太严酷了,双方调解一下,让他们都感觉到有道理。但是这不否定他们必须赔偿,有很多地方可以让他们做赔偿。

来自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消费时报、中国产经新闻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报道》、《法律与生活》杂志的主任、制片人、总编辑、记者等也参加了本次论证会。

责任编辑:人民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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