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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非京户籍家庭房源不少于30%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常佳瑞

  8月3日晚,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公开征集意见。文件提出,除北京市家庭外,提供给非京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将不少于30%。

  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文件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此外,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共有产权住房的办法执行。

  未满5年不得转让所购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引人关注。文件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地价、销售均价和二次销售均做出了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

  文件指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此外,文件对购房人买卖房屋产权份额的时间和方式做出了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出,明确了共有产权房的长效调控机制。共有产权房限制了价格,使得这部分房源的投资属性降低,房子回归居住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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