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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补短板 保险监管在行动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人民品牌网

朱燕祥 画

  策划人语

  近年来,保险监管系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维护了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对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以及监管制度短板,积极弥补,抓紧完善。本期《保险周刊》特别策划了一组报道,对扎紧监管制度笼子、弥补保险监管短板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的警惕性还不够高,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还不够严密,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进一步完善等。

  鉴于此,“弥补监管短板”成为保险监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

  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5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要抓住重点领域,堵塞制度漏洞,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8个重点领域。

  《通知》将“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列在首位,要求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增强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方信息档案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审核责任人的追责。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规划监管,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战略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4月28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也将“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被列在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8项工作中的前两项。明确指出要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并且集中整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机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则位列《通知》第二个重点领域。

  保监会要求,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建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指引,规范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重点投资领域监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资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规则。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

  事实上,近期保监会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引导和监管。4月2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5月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5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9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表示,将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内控管理的有效性,严格落实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规范市场投资行为。重点核查保险资产质量、真实性和安全性,排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隐患,查找制度缺陷。聚焦重大股票股权投资、另类及金融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和境外投资等领域,实施穿透式检查,摸清并处置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重点工作内容包括合规风险、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质量、资产负债错配。

  建设保险消保制度体系

  “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也是弥补监管短板的一大重点领域。

  《通知》要求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研究制定保险产品适当性销售制度,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和小额理赔监测机制及结果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升保险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效率。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及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

  5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表示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亮剑行动”,持续保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管高压态势,促进保险公司切实改进保险服务,筑牢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此次专项检查内容,首先是保险销售欺骗、隐瞒行为,检查重点为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保险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人身保险公司的新型保险产品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的电话销售业务。然后是客户信息真实性,检查重点为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姓名/名称、被保险人姓名/名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银行账号等重要客户信息是否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最后是小额理赔服务落实情况,检查重点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的重要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照要求简化保险小额理赔索赔资料,结案率和平均索赔支付周期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是否主动告知消费者关键节点信息和结果,是否做到理赔全流程透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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