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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考核机制亟须健全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刘军胜

  只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者的晋升、工资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让考核者尽到责任、被考核者勇于担当,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才能真正见到成效,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状况才能根本改善,切实助力我国现代化进程,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了《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过去一年我国农民工多方面的状况进行了梳理和概括。《报告》分为6部分,包括农民工规模、分布及流向,以及基本特征、就业、权益保障、居住和社会融合,每一部分又进一步总结提出了三到四种评价意见,共计19条。经初步统计,这些评价意见中,正向13种,负向4种,中性2种,根据《报告》的评价意见,中国社会2016年的农民工工作总评分可计为76.48分。在充分肯定我国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状况得以大幅改善的基础上,《报告》指出的问题与不足仍须重视。

  在此,笔者想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评述一下《报告》中的4种负向评价。

  一是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重小幅下降。《报告》显示,接受过农业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2.9%,比2015年下降0.2个百分点。32.9%的培训率已不算高,比上年下降更为不乐观。“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1%的目标,作为城镇化首要目标人群的农民工,其素质和技能不能通过培训得到有效提高,将会严重影响城镇化的进程和成效。

  二是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有所回落。《报告》披露,农民工月均收入3275元,比2015年增加203元,增长6.6%,增速比上年回落0.6个百分点。农民工月均收入虽仍处增势,但增长幅度不太符合社会预期。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7%,按照“十三五”规划“两同步”的要求,作为我国收入分配“提低”重点人群的农民工的收入增长,至少应该达到6.7%。而且根据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农民工工资年增长率至少应该为7.2%。因此,农民工月均收入6.6%的实际增幅,与社会预期存在偏差,值得深思和进一步研究。

  三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下降。《报告》指出,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5.1%,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关键。农民工远不及半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实在太低,2016年更是不升反降,凸显了社会维权工作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四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交往有待丰富。《报告》提出,进城农民工业余时间主要是看电视、上网和休息,分别占45.8%、33.7%和29.1%,选择上网和休息的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了2.7个和0.9个百分点。选择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读书看报的比重分别为6.3%和3.7%,分别比上年下降0.8个和0.9个百分点;选择参加学习培训的比重仅为1.3%,与上年持平。不能有效地将农民工组织起来,使他们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是我国社会建设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也将长期考验着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亟待尽快解决并提升。

  《报告》中的4种负向意见评价,暴露了多个责任主体在涉及农民工工作多方面的不足,不少可归咎于企业责任的缺失,但也不乏政府的管理缺位。只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报告》真正确立为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者的晋升、工资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让考核者尽到责任、被考核者勇于担当,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才能真正见到成效,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状况才能根本改善,切实助力我国现代化进程,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唯此,农民工监测调查这项早在2008年就建立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设计的初衷,真正发挥监测与评价的作用。

  (作者:刘军胜 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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