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办法》增加了“容错机制”条款,规定在严格实施问责的同时,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终身问责。
发生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应当问责
《办法》提出,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问责情形是《办法》的重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比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致使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比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这些都应当予以问责。
区分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
《办法》还提到,严格实施问责同时要注意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规定,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发现的线索具体清楚的问题,社会舆论、媒体曝光的问题等,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调查。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终身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
核心
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哪些方式?
第一种 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种 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第三种 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四种 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之后对党的领导干部任职有哪些影响?
诫勉 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停职检查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被停职检查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被调整职务 一年内不得提拔;
被责令辞职、免职 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被降职 两年内不得提拔。
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合并使用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