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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多诉 哥俩多次购买同一问题产品分别索赔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人民品牌网

  因发现超市的一款原浆酒生产日期标识不清,张大和弟弟张二及其妻子连小妹在三天时间里,从位于海淀、东城、西城的超市连锁店内多次购买该原浆酒,并分头诉讼,共计获得了1.6万元赔偿金。但张家兄弟还不满足,又以同样的案由,让77岁在老家瘫痪在床的母亲再次起诉。最终,法官识破了张家兄弟的伎俩,驳回了其以母亲名义提起的诉讼。
  生产日期不清 消费者诉超市
  去年10月,张大向门头沟法院起诉称,他在当年6月19日至6月22日,分六次在顺天府公司不同分店购买了41度隔海香原浆酒(以下简称原浆酒)六袋,单价2.9元,共支付货款17.4元。而该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识不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强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要求顺天府公司退还购货款,并针对六个买卖合同支付赔偿金6000元。
  顺天府公司答辩中承认,其出售的该原浆酒确实存在生产日期标识不清的问题,但只是由于厂家的生产工艺有瑕疵导致印刷出现问题,才导致上架出售时看不清,因此张大要求顺天府公司赔偿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只同意为其退货。
  超市被判担责 付六千元赔偿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顺天府公司抗辩称,涉案商品已经标注生产日期,印制不清晰系生产厂家生产工艺的瑕疵导致,但生产日期作为食品的一项重要指标,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选择均具有重要影响。顺天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知晓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涉案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通过商品外观即可知晓,法院因此认定顺天府公司对涉诉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系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张大在不同时间向顺天府公司的不同分店购买商品,应视为双方就同一商品分别形成了六个买卖合同关系,顺天府公司应就六个买卖合同分别支付1000元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顺天府公司退还张大购货款17.4元,并赔偿张大6000元。
  同一商品问题 一家多人获利
  就在张大和顺天府公司的诉讼正在进行期间,去年11月,法院又收到了两个针对顺天府公司销售的原浆酒生产日期标识不清的起诉,起诉人分别是张二和连小妹。
  顺天府方面依然承认产品日期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但同时表示把该商品的外包装对照灯光能辨识清楚,且生产日期标注不清不影响食品安全。此外,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浓度大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且张二和连小妹购买后未受到实质性损害。超市方面同时指出,张二和连小妹的连续购买行为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不同意对二人进行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依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判决超市方面分别赔偿张二和连小妹6000元和4000元。
  买家贪心不足 再起诉被识破
  上述三起案件于去年12月进行了一审宣判后,顺天府超市提出了上诉。但此后不久,张大、张二、连小妹再次分别向门头沟法院起诉,主张其在去年6月19日至6月22日期间,在顺天府公司各分店购买原浆酒、二锅头酒共17袋,要求顺天府公司退款并一共支付赔偿金17000元。
  法官审理时发现,虽然这次起诉的原浆酒与之前三次胜诉的购物小票具体时间不同,但各小票显示购买的间隔时间非常短,有的仅间隔几秒钟。
  因交易对象固定,交易时间集中,交易商品品种一致,门头沟法院认为应与此前已经宣判的案件构成同一买卖合同关系。开庭时,法官将这一情况对三人进行了释明,随后张大、张二、连小妹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恶意诉讼 以母名义再诉
  不久后,门头沟法院又收到了针对顺天府超市的起诉,起诉的事由依然是其在去年6月19日至6月22日期间,分五次自顺天府公司不同分店购买了5袋外包装生产日期标识不清的41度原浆酒,共支付货款14.5元。因此要求顺天府公司退还货款,并针对5个买卖合同支付赔偿金5000元。只是这次的原告,换成了一位年近八旬的农村老妇。
  针对该诉讼,顺天府方面答辩称,原告刘女士已是77岁高龄,按照常理,一个农村老太太不可能在几日之内奔波于北京海淀、东城、西城等地的多家顺天府分店购买涉案商品,也不可能饮用酒,因此其并非消费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顺天府方面同时指出,此前以同一案由分别起诉并胜诉的张大、张二以及连小妹,是本案原告刘老太的大儿子、二儿子和二儿媳,三人的连续购买行为已经在法院提起多个诉讼,其行为明显是为了获取利益。这一次,张二又以其母亲刘老太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行为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故超市方面不同意赔偿。
  严批买家 裁定驳回起诉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刘老太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张二表示母亲行动不便,无法到庭。于是,今年3月8日,法官驱车前往刘老太的家中对案件细节进行询问。刘老太明确告诉法官,自己从未在顺天府公司购买过原浆酒,也不知道儿子购买原浆酒的事。在母亲和法官面前,张二终于承认自己是这批原浆酒的买受人。
  由于刘老太并非实际购买人,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在裁定书中,法官同时写道,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条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刘老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于同一时间段内集中购买同一商品,购买时让商家出具多张小票,但张二在第一次起诉时,仅提供部分小票,而后继续诉讼,其目的在于追求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张二在法院已就其购买行为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再次以刘老太的名义起诉,其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对于其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批评。
  法官释法
  消费者应理性维权 诚信诉讼
  诚信是我国道德体系的基础和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石。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时,应当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同理,消费者也应当理性维权,诚信诉讼。
  然而,日渐增多的“职业打假”群体多以盈利为目的,将“诉讼”、“维权”作为谋利手段,通过知假买假索赔取得巨额利益。虽然,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但也有个别“职业打假者”超越“维权”界限,滥用诉讼权利,谋取不当利益,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诉累,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本案中,因起诉书确系刘老太书写,酒则是张二购买,本案属于张二借用刘老太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张二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但与虚假诉讼又有区别。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使法院得出错误裁判,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早在张大首次起诉后,顺天府已将问题原浆酒进行了下架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何欣
       原标题:一案多诉 贪心消费者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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