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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担、治污染、保民生——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解读“国家账本”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题:减负担、治污染、保民生——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解读“国家账本”
  新华社记者郁琼源 韩洁
  预算报告这一国家“账本”,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钱从哪来、到哪去的“窗口”。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8日在中国政府网围绕2017年预算报告回答了网民关心的问题。
  “两减一扩”,今年积极财政政策更积极有效
  欧文汉说,201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效,政策安排“两减一扩”。
  “两减”就是减轻企业税收和缴费负担。全年将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减少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
  “一扩”是适度扩大支出规模。拟安排全国财政赤字2380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0亿元,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同时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统筹使用力度。
  欧文汉说,在适度扩大支出规模的基础上,改变支出项目只增不减的固化格局,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扶贫、义务教育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治理雾霾要打赢攻坚战
  “去年专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12亿元,支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根据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状况等奖优罚劣,引导地方加大投入。”欧文汉说。
  为治理雾霾,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新能源汽车推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税费政策作用,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加快替代传统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财政部去年对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开展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存在违规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欧文汉说,财政部已向社会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并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7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增加相关投入,创新体制机制,支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以奖代补、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
  做好顶层设计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社保缴费政策关键是做好制度顶层设计。”欧文汉说,为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5年和2016年都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又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两年合计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以上。
  2017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份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
  将逐步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
  财政如何支持“老有所养”?欧文汉说,将逐步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并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相应延续原有优惠。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
  从2016年开始,在继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养老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0亿元,选择一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试点,鼓励地方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行模式。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基本形成
  大力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欧文汉说,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一直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欧文汉说,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专项奖补资金推进去产能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这两年中央财政安排了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1000亿元,主要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和就业。
  欧文汉说,2017年,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及时拨付专项奖补资金,并对有关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用好财税政策,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
  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规模连续六年下降
  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是本届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郑重承诺。近年来,财政部会同中央各部门对“三公”经费不断加强预算管理,严控支出。截至2016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规模已经连续六年下降,支出得到有效控制。
  欧文汉表示,财政部将继续严格控制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规模,确保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压减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要求中央部门年度执行中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批复的预算规模;另外,还将认真做好中央本级和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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