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冯某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药房以及姚明。自称,冲着姚明代言,并看了产品宣传册,才购买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而服用后无效。要求药房退还货款88.2元,并赔偿500元。同时,冯某还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赔偿取证费1万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药房需退还冯某货款88.2元,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很显然,根据法院的判决,消费者认为姚明虚假代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失败了。但即便是败诉,这一诉讼行为和过程本身也意义不容小觑。
首先,体现了公民理性认知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这起诉讼始于2014年的5月初,而之所以把姚明列为连带被告,很关键的一点是,始于当年3月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名人、明星虚假代言要负法律连带责任。而之前,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广告法》等,对虚假广告的责任,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做代言的名人、明星等则没有明确法律责任。
其次,对明星、名人随意代言是一个警示。名人、明星出镜代言,说到底是一种“信任消费”。明星背负公众信任,在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为产品代言时,更应该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姚明此次被诉,是因为相关的宣传册上印有自己的图像而被连带,实际姚明并不知情。这给一些实际知情且随意虚假代言的名人、明星以警示。
第三,开启了消费者用新法维权的新模式。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规定,让消费者起诉明星、名人代言侵权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更明确,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维权无依据、法院难受理的局面。新法生效后姚明成为被诉第一人,就是很好的证明。
总之,姚明作为国内的名人、明星,成为新“消法”生效实施后,由于涉嫌虚假代言被起诉、被立案、被判决的第一人,这些动作本身已经说明了国家严管名人、明星代言,维护国内相关广告、商品服务等市场秩序的决心和智慧。而有关消费者能够及时勇于拿起法律维权,本身也已经是意义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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