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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委规范地方举债融资 严禁利用PPP等变相举债

来源:央广网 作者:人民品牌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5-05
摘要:央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已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此次《通知》的发布针对地方融资担保清理整改、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决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

  央广网北京5月4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已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此次《通知》的发布针对地方融资担保清理整改、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决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地方政府融资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央规定的限额以内,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第二个必须要得到当地人大的同意。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参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时,有三个不得: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乔宝云表示,PPP本质上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PPP不再共担风险,比如对社会资本承诺,如有损失会给补偿,或者对社会资本承诺有最低收益,这种方式成立的PPP本质上不是PPP,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债务的另外一种形式,地方政府还需要为这个债务买单。这不符合《预算法》。

  此外,《通知》再次明确,除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责任编辑:人民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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