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3日消息,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共提出六项举措,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通知称,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2014年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通知称,将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要求在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此外,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此外,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通知还提出,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