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家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主席令颁布这一法律。
●这次颁布的《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家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民法典分则各编将于2018年整体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2020年左右,我们会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包含近200项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是其中的重要事项之一。
《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展望
中央对制定民法典进行部署,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李适时主任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与的民法典起草机制。在多数民法学者意料之外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情理之中,中国第五次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15年初拉开了大幕。
中国法学会(以民法学研究会为依托,商法、婚姻法等研究会的学者参与)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担任组长。该小组于2015年夏向法工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院(以法学研究所为依托)也成立了相应的研究领导小组,并随后向法工委提交了类似的法律草案建议稿。2015年9月中旬,法工委民法室组织全国主要民法学者第一次对“室内稿”进行为期三天的讨论。
本人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受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指派,作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的会议,参与了张德江委员长在京主持的民法总则座谈会,参与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以及法工委民法室)多次民法总则草案讨论会。
经过法工委等部门半年的准备,法律草案渐渐成型。2016年2月,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
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此后官方公布了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5000多条修改意见与建议。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亲自主持《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委员长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华北省区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此后,张德江委员长、李建国副委员长又在四川等地主持召开三次类似的座谈会,听取各地有关部门的意见。
2016年10月底到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会后再次将二次审议稿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2016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常委会最后一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是发布在“中国人大网”上,继续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主席令颁布这一法律。
这次颁布的《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家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民法典分则各编将于2018年整体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2020年左右,我们会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民法总则》共计11章。
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事项。
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做出列举性规定,同时设定“兜底条款”和多个指引性条文,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原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规定代理的一般规则、委托代理和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对各种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做出了规定。
第九章“诉讼时效”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情形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还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若干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等无效的规定。
第十章“期间的计算”规定了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同时承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附则”仅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一些数字表达的确定含义以及本法的施行起始日期。
本次制定《民法总则》以及随后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对于现存的《民法通则》和其他几部民事法律,“既不完全推倒重来,也不完全照单全收”。
从技术路径看,这样的立法介乎编纂法典与法律整理汇编的性质。因此,《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被保留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部分被吸收,上升为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的创新和特色
新通过、颁布的《民法总则》具有以下的创新和特色:
一是,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权利,贯彻民事活动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节能环保等基本原则。
二是,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
三是,在民事主体方面,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这在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上都是一项重要的突破。
四是,这部法律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
五是,在借鉴域外民法典立法成果和总结我国近三十年来的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进行了重构,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与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区别开来,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无效等写入法律条文。
六是,建立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通则》的一个创新,这一创新在《民法总则》中得到继承与发展。由于正在形成中的民法典没有设计“债法总则”的相关编章,债法总则的许多必要规则被安排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有关债权的条文)和第八章“民事责任”的一些条文中。
七是,《民法总则》通过设定大量的指引性条款,将其他法律中涉及民商事事项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既构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也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