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曾经是热议话题。今后,这一现象在河南将成为历史。《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12月20日开始施行,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等三类案件,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意见,对于上述三类案件,法院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意见自12月20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选择这三类进行试点,是充分考虑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潘志贤) |